重建中国经济学

程恩富:新马克思经济学综合学派的两个主要假设 (下)

2018-06-24 来源:《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4年10月 作者:程恩富

二、活劳动创造价值新假设

1、活劳动创造价值的新假设

依据马克思关于活劳动创造为市场交换而生产的商品价值,以及纯粹为商品价值形态转换服务的流通不创造价值的科学精神,我认为,凡是直接为市场交换而生产物质商品和精神商品,以及直接为劳动力商品的生产和再生产服务的劳动,其中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实体的内部管理劳动和科技劳动,都属于创造价值的劳动或生产劳动。这一活劳动创造价值的新假设或新的“活劳动价值说”,不仅没有否定马克思的核心思想和方法,恰恰是遵循了马克思研究物质生产领域价值创造的思路,并把它扩展到一切社会经济部门后所形成的必然结论。具体说来:

第一,生产物质商品的劳动是创造价值的生产性劳动。如为市场提供物质商品的农业、工业、建筑业、物质技术业等领域中的生产性劳动。这是马克思早已阐明的。

第二,从事有形和无形商品场所变更的劳动是创造价值的生产性劳动。如为市场提供货物和人员空间位移的运输劳动,提供书信、消息、电报、电话等各种信息传递的邮电劳动。场所变更或信息传递就是广义交通劳动产生的效用,它们是可以发生在流通领域内的特殊生产性部门。这也是马克思基本阐明的观点。

第三,生产有形和无形精神商品的劳动是创造价值的生产性劳动。如为市场提供精神商品的教育、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文化技术、文学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图书馆、博物馆等领域中的生产性劳动,其中包括讲课、表演等无形商品或服务劳动。应当突破价值创造仅局限于物质劳动,确认生产有形和无形精神商品的劳动同样创造价值。

第四,从事劳动力商品生产的服务劳动是创造价值的生产性劳动。直接涉及劳动力这一特殊商品的生产和再生产的部门,除了包括上述有关人们生活的生产性部门以外,还包括医疗、卫生、体育、美发、美容、沐浴等等。

第五,生产性企业私营业主的经营管理活动是创造价值的。我国传统的政治经济学承认,在公有制企业内,厂长经理从事生产性管理活动是创造商品价值的生产劳动,而对于资本主义私营企业内,从事生产性经营管理的活动能不能创造价值的问题,则持完全否定或回避的态度。这在分析逻辑上就形成一种难以自圆其说的矛盾:本来属于创造价值的生产性管理活动,一旦与该企业的财产私有权相结合,便全部丧失其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属性。其实,倘若生产性私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或所有者,同时又是该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者,那么,这种管理活动具有两重性:一是从社会劳动协作的必要管理中而产生的劳动职能,客观上会创造商品的新价值;二是从财产所有权获利的必要管理中而产生的剥削职能,客观上又会无偿占有他有的剩余劳动。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这两种职能交织在一起,并由一个人来承担,并不妨碍在科学分析进程中加以定性区别。

第六,劳动生产力变化,可能引起劳动复杂程度和社会必要劳动量的变化,从而引起商品价值量的变化。马克思在阐述商品价值量与劳动生产率变化规律时舍掉了劳动的主观条件对劳动生产率的影响作用,而认定劳动的客观条件和自然条件变动引起的劳动生产率提高只引起使用价值量变动,不会影响价值总量,所以就得出了商品价值量与劳动生产率反向变化规律。但是,就一般意义而言,引起劳动生产率变化的重要因素是科技的进步,而它会引致劳动复杂程度、熟练程度和强度的提高,进而增大商品的价值量。(1)如果劳动生产率变动是由劳动的客观条件变动而引起的,劳动的主观劳动条件没有发生变化,那么劳动生产率与价值量是反向变动关系,这种情况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时期是存在的。(2)如果劳动生产率变动是由劳动的主观条件变动引起的,劳动客观条件没有变动,那么,劳动生产率与价值量变动是正向变动。(3)如果劳动生产率变动是由劳动的主观和客观条件共同变动引起的,劳动生产率与价值量变动方向不确定,也可能是正方向变动也可能是反方向变动,也可能不变。(4)就社会价值总量而言,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由于商品的价值量总会出现增加的趋势,因此作为价值的总量也具有一种向上变动的趋势,而不是不变。我们对马克思的商品价值量与劳动生产率的规律作了如上的界定和新理解,就可以科学地说明科技劳动和管理劳动等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与事实。

学术界现对于价值的源泉问题仍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商品价值的源泉问题也就是商品使用价值的源泉问题,认为人的劳动与大自然、各种生产资料、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的结合,乃是商品价值的源泉和创造者,其实就是认为商品价值是由各种生产要素创造的。也有的学者主张,只要承认劳动生产力或生产函数是多元的,最终也会得出非劳动要素参与价值决定的结论。还有的学者把创造价值和增加价值两个概念加以区别,认为从单个企业来看物化劳动是创造价值的,是创造剩余价值的主要源泉。甚至有的学者把由资本的使用所决定的生产力称之为劳动的资本生产力,把由土地的使用所决定的生产力称之为劳动的土地生产力,这种生产力也创造价值。此外,还有诸如广义价值论、资源贡献价值论等等。

虽然看起来各种价值理论竞相争艳,但实质上只有两类,即各种宽窄范围不同的活劳动价值论与要素价值论。除了活劳动价值论以外,其他价值论都是生产要素价值论或折中主义价值论的不同概括。比如,主张物化劳动也创造价值,事实上主张生产资料也创造价值,亦即要素价值论;主张劳动的土地生产力和劳动的资本生产力创造价值,实际上是肯定土地和资本(生产资料)也创造价值。

各种要素价值论和折中主义价值论在理论上是不能成立的。首先,它们并不区别抽象劳动和具体劳动,而是将二者混同,因而混淆价值和使用价值。把劳动过程与价值增殖过程混为一团,逻辑上把两个不同角度的东西拼接在一起,因为要素是针对劳动过程而言的,资本(不变资本、可变资本)是针对价值增值过程而言的。其次,它们还混淆了价值形成和价值增殖的区别。前者是关于价值是如何形成的理论。在生产过程中,通过劳动,一方面将不变资本的价值逐渐转移到新商品价值中去,另一方面劳动力的发挥使用形成新价值,一起形成商品的价值C+V+M。后者是关于价值是如何增殖的理论。任何企业决不满足于转移旧价值和生产出补偿劳动力的价值为止,如果是这样的话,就纯粹是价值形成过程。价值增殖过程是除转移旧价值C和生产劳动力价值V后,还要取得一个余额——剩余价值。至于这个剩余价值由哪个主体占有,是表现为私人剩余价值,还是集体剩余价值或国家剩余价值,那是由产权制度决定的另一个问题。

2、全要素财富说和按贡分配形质说

与上述“活劳动创造价值”新假设相关的是“全要素财富说”和“按贡分配形质说”。必须指出,活劳动是价值的惟一源泉,但就劳动过程而言,显然,仅有活劳动是远远不够的。人们还必须拥有除劳动之外的其他生产要素才能进行现实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提供能满足人们各种需要的使用价值或效用。其中,包括土地、资本、技术、信息,以及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因而,财富、效用或使用价值的源泉是多元的,是所有或全部相关生产要素直接创造和构成的。同一些人随意批评马克思经济学忽视财富及其生产要素的观点相反,马克思是一贯高度重视财富及其各种生产要素作用的。

十分明显,这里的与“活劳动价值说”不仅不矛盾,而且是相辅相成的,共同构成了关于创造商品和财富的完整理论。前者说明的是作为具体劳动过程的生产要素与社会财富(商品使用价值或效用)之间的关系,其目的主要是揭示在创造使用价值的具体劳动过程中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和物与物之间的关系,在这个层面上,财富的源泉必然是多元的。后者说明的是作为抽象劳动的活劳动与商品价值之间的关系,其目的主要是揭示在特定的社会生产方式下新价值创造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这个层面上,价值的源泉又必然是一元的。

同时,二者的内在联系又表明:作为劳动主体的活劳动,既是价值的源泉,也是财富的源泉;作为劳动客体的有形或无形生产资料,既是财富的源泉,也是价值创造的必要经济条件或基础。但是,要素价值论者声称财富的源泉就是商品价值的源泉,既然劳动不是财富的惟一源泉,那么劳动也不是价值的惟一源泉,其他生产要素的劳动一起共同创造价值。在这里,他们混淆了财富与价值、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劳动过程与价值创造过程等一系列区别。

最后,还有一个重要问题也必须指出,我国现行的收入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广义上看,按生产要素分配中自然包括按劳动力这一主体性要素分配(在了解劳动与劳动力的严格区别后,不妨碍我们说劳动是一个独立的生产要素),而市场型按劳分配,首先表明的是要视劳动力同其他生产要素一样,可凭借自身的所有权参与分配,其次才表明要根据劳动力的实际有效支出或贡献,即有效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来具体确定可分配的价值量或金额。这不会否定我们经常从狭义上将按劳分配从按生产要素分配中独立出来,并分别加以阐明。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全面系统地论述了生产要素的多种产权状态与生产成果的多种分配状态及其相互关系,这启发我们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角度可以提炼出“多产权分配说”,即多种产权关系决定了按资和按劳等多种分配方式。无论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多种分配形式都直接取决于生产要素的所有权或产权[1]

事实上,劳动价值论是一切市场经济的理论基石,所揭示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与商品之间的一般规律以及劳动机制和价值机制,指出价值是由活劳动创造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只是转移到商品价值中去保存旧价值;而马克思描述经典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是没有商品货币关系和市场经济的,因而劳动价值论不可能成为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直接依据。不过,在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中,劳动价值论同市场型按劳分配有了一定的联系,因为分配的是商品出售后的价值,又由企业自主分配并完全货币化。尽管市场化按劳分配的直接依据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和劳动力的个人所有制,但从宽泛的意义上说,公有制范围内的工资既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也是市场型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

进一步说,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表现形式,是按生产要素所有者在自身创造财富和价值过程中的具体贡献来分配的,而其经济实质是按生产要素所有者在要素创造财富和活劳动创造价值过程中所贡献或提供的要素数量及其产权关系来分配的。这就是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形式与实质,用哲学上的形质来表达,可简称为“按贡分配形质说”。

有的学者以为只要承认“按贡献分配”的用语,就等于承认生产要素所有者都亲自创造或贡献了财富和价值,并据此进行分配。这是有误的论证。其理由在于:当我们使用“按贡献分配”一词时,只是承认在特定的经济制度下要素所有者拿出了一定数量的土地、资本等非劳动性质的要素同劳动力相结合,进而由劳动者运用非劳动生产要素实际创造财富和价值。从产业资本循环的三个阶段来分析,要素所有者只是在实际生产财富和价值之前的购买阶段从“预付”、“拿出”或“提供”的意义上“贡献”了非劳动生产要素,而所有的财富和价值都是在生产阶段由劳动者运用非劳动生产要素进行实际创造和生产的,并在生产阶段结束后(若是商品则在销售阶段后),由购买阶段的各个要素所有者依据“预付”要素的数量及其所有权进行生产成果的分割或分配。可见,是要素本身成为财富的源泉,而非主体性要素所有者成为财富的源泉;是要素本身对财富的实际构成作出了生产性的贡献,而非主体性要素所有者对财富的实际构成作出了生产性的贡献;从一般劳动过程考察,劳动者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实际生产或贡献出财富或价值,只与各类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有关,而同要素的所有权状况(私人所有、集体所有、国家所有或公私混合所有)没有直接的关系。

其实,“按贡分配”归根到底可以分解为劳动所得或按劳分配与资本所得或按资分配。当把管理、技术、信息等作为劳动来看待并参与实际分配时,它们属于劳动所得或按劳分配的范畴;当把管理、技术、信息等作为资本来看待并实际参与分配时,它们属于资本所得或按资分配的范畴。例如,科技人员因技术发明而获得收入,属于劳动所得或按劳分配;科技人员再把这项技术发明折合成一定数量的技术股并参与分配,则明显地属于技术资本所得或按资分配。又如,让某个名人在企业挂名并给予一定数量的干股,而他不为该企业从事任何工作,则是将名人的无形资产转化为资本,全部属于资本所得或按资分配。再如,对实际在企业工作的某个管理者或员工实行部分工资加部分干股的总收入分配方式,则其总收入都属于劳动所得或按劳分配。其他生产要素均可作以此类推的分析。

那么,各种要素收益的量的规定是由什么规律和机制进行调节的呢?要素价值论者认为用边际分析法可准确测定其各自应得的实际贡献额。事实上,各种要素所有者参与分配的量的多少,其依据和分割规律是不同的。工资收入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货币表现,工资的多少并不影响商品的价值,其实际数量多少取决于全体或部分劳动者的谈判和博弈状态,而不是劳动者的边际贡献[2]。非劳动的生产要素所有者在竞争规律和平均利润率规律的作用下等量资本大体获取等量收益,并具体表现为地租、利息和利润等形式。这一趋势性的收益分割规律和机制,并不排除各种垄断、产业地位、交易能力和博弈智慧等主客观因素会影响其实际收益数量。当前,我们要高度重视和发挥劳动、科技、信息、管理和资本等各种生产要素的作用,切实保障一切要素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使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快速而又健康地发展。这是“活劳动创造价值新假设”,以及与此有关的“全要素财富说”和“按贡分配形质说”的政策思想之一。

 

参考文献:

[1]阿尔布·经济心理学[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2·

[2]程恩富·用科学的产权理论分析中国经济变革[J]·经济学动态,1996,(8)·

[3]程恩富·充分认识哲学对经济行为分析的积极效应[J]·中国社会科学,1999,(2)·

[4]程恩富,等·经济学方法论———马克思、西方主流与多学科视角[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5]程恩富·盗窃者与雷锋:不同经济人理论的阐释[N]·文汇报,2002(06(09·

[6]程恩富·文化经济学[M]·中国经济出版社,1993·

[7]程恩富·生产性管理活动都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J]·社会科学,1995,(7)·

[8]程恩富,樊建新,周肇光·劳动·价值·分配[M]·安徽:安徽大学出版社,2003·

[9]毛增余·与中国著名经济学家对话(第五辑)[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

 

 

(原载于《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4年10月)



[1]所有权与产权在广义上可以相等。详见程恩富:《西方产权理论评析》,当代中国出版社1997年版。

[2]以美国工人为例,1992年工会化雇员得到的平均周工资要比非工会化雇员高35%,而对所有行业的蓝领工作人员来说,这个比例达70%,但没有证据显示工会化的企业劳动生产率要高于非工会化企业。详见毛增余主编:《与中国著名经济学家对话———顾海良、王振中、林岗、程恩富》(第五辑),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