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新时代的共同富裕:实现的前提与四维逻辑——确立“五种分配方式论”(下)

2021-11-28 来源:《上海经济研究》2021年第11期 作者:吴文新 程恩富


五、新时代推动共同富裕的实践逻辑



综上可见,实现共同富确实有客观规律,为此我们需要探讨造成贫富分化的原因,并在科学认知“因果关系”的基础上,确立共同富裕的实践逻辑及其相关改革方略。

1、造成贫富分化的一般原因




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根据古今中外的历史,我们发现造成贫富分化的一般原因主要是:

第一,商品经济价值规律是贫富分化的基本原因。价值规律是一切商品经济的最基本规律,它的一个具有“双刃剑”效应的经济作用就是,自发地调节资产和收入分配,必然导致两极分化。在小生产自然经济发展后期,商品经济愈益发达,这个作用造成小生产者和小商人的剧烈分化,从而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创造了经济条件。据此或可说,私有制条件下价值规律在抽象的意义上蕴含着资本主义剩余价值规律的胚胎,其作用形式和结果蕴含着资本主义的资本积累导致两极分化和经济危机的萌芽。因此,只要是私有制范畴内的商品经济或更为发达的市场经济,无论竞争多么自由和公平,价值规律都会导致两极分化,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第二,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是造成贫富分化的最根本原因。生产资料私有制使少数人拥有大多数生产资料或生产条件的所有权,因而具备了支配和剥削他人劳动的权力;商品经济的产生天然地与私有制连理同枝,而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力被商品化,劳动者被雇佣化,私人剩余价值规律起着绝对作用,致使资产阶级无止境追逐剩余价值或利润,无产阶级只获得自己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即工资,而利润和工资的差异之大,也为迄今全部的资本积累史所证明。

第三,基于私人剩余价值规律的按资分配是导致两极分化的直接原因。这是内嵌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的分配方式,是剩余价值规律的内在要义。

在资本主义社会,社会福利保障体系和慈善捐赠等并不能克服贫富分化和巨差。不仅马克思主义并不蕴含这个所谓二次三次分配可以消除两极分化的理论逻辑,而且在实践上除了使穷人日子很不体面地稍微好过些,并不能根除他们作为雇佣劳动者的奴隶地位,遇到经济波动和自然灾难时依然难以逃脱赤贫的命运。近些年来国际金融危机和新冠肺炎疫情中西方发达国家广大劳工阶级的命运就是证明。

2、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生贫富分化的多种原因



由于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市场经济、非公经济和按资分配等体制机制,因而会形成贫富分化和巨差的多种原因。

第一,市场经济一般规律的自发作用,是形成贫富分化的市场原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也属于商品经济的范畴,不过属于大生产基础上的发达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着相当程度的决定性作用,因此,与市场相关的一切规律特别是价值规律都会发挥作用,它必然自发地导致资产和收入分配的两极分化。只不过,冠于市场经济之前的“社会主义”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定语,而是其根本的制度约束,因此,本质上说,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应该能够克服市场经济的自发性,特别是价值规律造成两极分化的盲目性。但由于过分强调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尚未发挥好国家的主导作用,事实上就未能阻断贫富差别扩大的趋势。

第二,非公经济在全国所有制结构中占大多数(具有“56789”占比特征),是我国现阶段贫富分化的产权原因。“我们不难发现,只要允许私有制和资本要素参与分配,随着资本的积累,贫富差距的扩大、财富的两极分化就是一种必然趋势。”非公经济是相对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而言的,本质上属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范畴,在市场主体的微观乃至中观层面,私人剩余价值规律依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地发挥作用,因此,在占比较大的非公企业内部存在贫富分化的客观必然性,这是在由市场决定的初次分配环节出现雇佣劳动收入与资本收益天壤之别的重要原因,而就业占比很少的公有制企业按劳分配的收入在整个国民收入中显得相对次要。这也说明,不减少初次分配环节的非公经济占比,不扩大按劳分配的劳动者覆盖面,就无法在社会阶层这一衡量共同富裕最重要层面上消除起决定性因素的贫富巨差。

第三,中国不同城乡、地域及其自然资源禀赋和交通等条件,是造成区域、城乡贫富差距的自然原因。众所周知,我国地域广阔、地形地貌复杂、自然资源分布不均、很多地区交通不便,乃至城市和乡村的自然禀赋及其功能等,都直接影响到不同条件地区人民群众的生产方式和生活状况。相对而言,东部、东南、城市条件优越发展较好;中西部、北部和乡村特别是山村发展条件较差。

第四,工农、行业和产业等历史基础和发展差异,是造成贫富差别的产业原因。工农差异不仅有新中国建国前的历史原因,也有建国后工业化积累的需要及其对国家现代化发展所做贡献和牺牲的原因;行业差距应该说主要是有市场经济的逐利性和政策选择所导致的,一些行业公益性、基础性较强,在市场竞争中不占优势而逐渐落后。

此外,社会福利或民生保障体系不完善、不平衡和不充分,均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贫富状况。

3、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实践逻辑和改革方略



根据以上贫富分化的因果逻辑,反过来可以发现共同富裕的客观规律,并确立共同富裕的圆满实践逻辑和改革方略。

第一,共产党的领导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或国体所决定的。共同富裕是由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和发展规律所决定的,对于社会主义制度而言具有内在必然性;同时也是由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宗旨和初心使命所决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取得了从温饱到小康特别是消除绝对贫困的全面胜利,历史仍将证明,中国共产党的自我革命和英明领导是全国人民走向共同富裕的根本政治保证。

 第二,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实现共同富裕的产权基石。如前论所示,与私有制蕴含两极分化根本不同,公有制是共同富裕的内在根据或根源性内因。公有制意味着劳动人民掌握生产资料、驾驭生产条件,因而控制生产过程和生产结果,也就掌控着自己的命运,共同富裕不过是这种自我主宰的自然结果而已。习近平指出:“公有制主体地位不能动摇,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能动摇。这是保证我国各族人民共享发展成果的制度性保证。”因此,不断做强做优做大公有制经济,不断提高最大多数劳动人民掌控自己命运的能力,这是走向共同富裕的最深层基础。

第三,按劳分配是实现共同富裕的主要渠道。与资本主义性质的按资分配导致两极分化完全不同,按劳分配是内在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并必然趋向共同富裕的分配方式。这里需要申明的是,根据马克思主义原理,按劳分配本身是按照劳动者付出的劳动量进行分配,跟商品交换遵循同一的原则,因而会由于“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而造成有差异的共同富裕。显然,这与市场经济中由于价值规律所决定的优胜劣汰,跟私人资本逻辑中剩余价值规律所决定的利润工资的巨大反差,完全不是一回事。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型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格局可以实现共同富裕”,“遵照劳动主体型分配原则改革财富和收入的分配体制机制,才能真正使共享发展和共同富裕落到实处,使广大劳动人民满意。”那种强调共同富裕不是平均主义、不是均贫富、不是吃大锅饭、不是同步富裕等观点,肯定没错,现实中也没人如此主张,因而这种强调可能不了解按劳分配与共同富裕之逻辑关系;那种强调共同富裕不是杀富济贫的观点,会不会不赞成通过税收、产权等改革来调整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状况呢?看来还是要普及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分配制度及其内在机理的理论。

第四,高质量的劳动联合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要条件。劳动者的高效高质量劳动及其团结联合,从单纯生产的角度看是为了凝心聚力、提高劳动生产效率;从人的生存与发展看,是为每位劳动者提供一种情感和精神的家园,使之在劳动组织中自然生成物质之外的归属感、获得感、成就感、安全感和幸福感,以至增强劳动者的主人翁意识;而在非公经济组织中,既可以在民营企业推行职工持股和股份合作制,来助力“劳资两利”和缩差共富,还可以增强劳动者与资本谈判的能力,来形成对资本在生产领域、初次分配中滥权垄断的内在规制,助力雇佣劳动者分享资本收益和缩差共富。有些西方国家也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职工持股,且工会力量较大,便形成与资本方的较强谈判能力,较大限度地保障了劳工的权益。这个经验也可提升为市场经济中保障劳工权益的一条辅助性规律,在中国则可通过强化和改善党领导下的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来实现。

第五,不断完善的民生保障体系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标志。严格说来,民生保障体系并不是独立于国民经济体系之外的偶然存在,而是内生于国民经济体系的性质和发展过程的。过去我们曾经探索过在公有制经济组织内部彻底解决就业、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问题,但后来被作为“包袱”甩给社会或市场了,经济组织成为单纯“赚钱机器”,而“社会”或“市场”又没有完全承担社会责任的动力和能力,其结果就是,民生保障并没有随着经济增长和规模扩张而同步改善,新的民生“几座大山”压在人们头上,改革发展的大多数红利难以及时惠及最广大劳动人民。因此,新时代共同富裕必然与民生保障紧密相关,按照劳动人民生存发展的客观需要来配置民生资源,既是共同富裕的内在要求,其完善程度也是共同富裕的重要标志



六、结语:通过五种分配方式扎实推进共同富裕


这里说的分配方式,是包含分配原则、分配途径和分配层次的。依据上述分析和经济现实,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使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可以通过“五种分配方式”来充分施放正效应,它们在总体分配中分别起不同的作用。其中:一是运用好起决定作用的“劳主资辅”分配方式。在公有制为主体、非公有制为辅体的产权基础上,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按资分配为辅体的分配原则和方式,按劳分配为主体已表明了其主方式和主渠道的地位。二是运用好辅助作用的“国家法策”分配方式。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既会影响到作为微观主体的企事业单位的初次分配(如国家规定每小时或每月最低工资),更会较全面影响个人、家庭、群体、阶层、城乡、地区、产业和民族等再分配。三是运用好起调节作用的“物价变动”分配方式。市场主体和政府制定或调整与生活有关的消费资料(含住房)和劳务价格,都会影响财富和收入的重新分配。四是运用好起胀缩作用的“资本市场”分配方式。证券、债券等资本市场的价格变动,会引起参与者财富和收入的膨胀或收缩变动。五是运用好起微补作用的“捐赠穷弱”分配方式。应鼓励有条件的个人和单位捐赠财物给穷人、弱者和遭灾难者等。此外,“家庭关系”等因素也会起财富和收入的各种重置、转移等分配效应。

上述“五种分配方式论”比有学者提出的“三次分配论”更加准确。

第一,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是在提供国民收入的单位,其分配原则和性质是由单位的所有制或产权关系决定的,而不是由单位外部的市场决定的。撇开所有制和分配原则对初次分配的决定性力量和主要调节作用,而只讲“市场力量”“市场机制力量的作用”,属于背离基本事实的西方经济学的有误观点。

第二,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和最近十几年党中央文件的多次表述,初次分配不是“效率优先”或主要讲效率,而是“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第三,夸大中外基金会和捐赠作用是片面的。因为公益的概念比捐赠的慈善概念要大得多,许多基金会并非主要从事捐赠财物给穷人、弱者和遭灾难者的。即使一个社会有不少个人和单位进行捐赠,那对于缩小该社会各阶层等贫富差别也只起扬汤止沸的极小或个别作用(国家行政性规定的单位和地区扶贫捐赠另当别论)。其道德和宣传的正效应很大,必须鼓励和赞扬,而对于全社会及其各阶层的共同富裕效应小到难以真正成为一次分配。

因此,我们还是应在不断做强做优做大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基石上,通过上述五种分配方式扎实地整体推进共同富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