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恩富学术思想研究

张坤:农村合作经济新思想的评述

2018-06-26 来源: 作者:张坤

农村合作经济新思想的评述

张坤**

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是深化农村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关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的问题研究,多年来涌现出不少有价值的文献。程恩富对于合作经济的思想研究,主要刊登于经济纵横2006年第11期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倡导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模式多样化》一文(笔者暂不评述程恩富关于落实邓小平关于农村经济集体化和集约化的“第二次飞跃论”的新观点),以及未发表的两篇手稿当中。在文中,程恩富主要描述了我国合作经济组织的几种发展模式和蒙德拉贡合作集团公司,并对其利弊进行了一定的分析。该思想在多年前就已经提出,恰好与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政策如出一辙。该研究对于当前深化我国农村经济改革,繁荣农村经济都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对于合作经济思想由来的表述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指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农业小生产者,为了优化各自生产、生活条件,实现农业增收的目的,以自愿互助为原则,在遵守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和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共同从事某种特定经济活动所组成的企业组织形式。合作经济思想最初起源于欧文等人的空想社会主义理论,将合作社原则的内容首先综合和具体地运用于合作社实践的,则是英国的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目前,合作社已经遍及全世界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分布在农业、工业、流通、保险、金融以及居民生活的各个领域。[1]如果从1844年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成立算起的话,合作经济组织迄今为止已经历经整整170年的时间。随着时代的变迁,环境的变化,罗虚代尔合作社的基本原则被进行了多次的修改和调整,但其“自愿互助、民主管理”的基本精神始终未发生改变。如果说罗虚代尔合作社为以后全世界的合作经济组织制定了基本原则和精神的话,那么,西班牙蒙德拉贡联合公司则以其成功的经验为后来合作社的发展树立了“世界当代合作社的成功典范”。蒙德拉贡联合公司是目前世界上规模最大、企业整体绩效水平最高的典型性工业合作制企业集团。其在产权制度、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就业保障、人才培养以及对外关系等方面,都给后来世界各国的合作社发展运营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其成功的法宝在于将合作制与股份制优化组合,推行“合作社原则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统一”,解决了合作制发展中的世界性难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市场经济导致两极分化的弊端[2]

   二、对于合作经济模式的分析

对于我国农村合作经济模式,程恩富提出主要包括农户之间的合作(横向一体化)和在此基础上的农村合作组织加公司这样的合作(纵向一体化)及作为混合经济模式的合作农场三种。

(一)农户之间的合作模式。程恩富提出这是解决我国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矛盾的最佳途径,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小农户由于生产分散,规模小,收入低,因而会由于高昂的交易成本费用而难以融入大市场,无法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产业化和集约化目标。要改变这种现状,就只有进行合作化经营,将广大分散的小农户联合起来进行统一的经济活动。合作化经营突破了原有的地域界限,打破了地缘、亲缘关系,将广大分散的农户联合起来进行统一的经济活动,既缓解了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农民的利益,提高了农民的收入,推动了农业的集约化经营,并在应对农业市场化、国际化挑战的过程中增强了农民的竞争力。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围绕某一生产或服务项目而展开的劳动者之间的横向联合,是农民自己的组织,也是农民合作经营的重要形式,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我国农村发展的产物,也是农民自己生产实践的发展成果,迎合了广大农民的利益诉求。正如法国学者季特所言:“合作制度并非来自学者或改革者的脑海,而是来自平民的肺腑。”(转引自苑鹏)

在具体实践中,我国各地根据地区特点涌现了不同的合作经济模式,如邯郸模式、莱阳模式、宁津模式,安岳模式、江山模式等。从邯郸模式到江山模式,政府对合作社的关系逐步发生了变化,由过去的全面控制变为了现在的主导带动,逐步由官办为主过渡到以民办为主,农民在入社的意愿上也有了更大的自由,真正体现了合作组织最基本的自愿原则,如今的农民合作组织与改革前已经不可同日而语。

(二)“农户+合作经济组织+公司”的模式。这种模式是程恩富针对过去的“公司+农户”的模式所表现出来的弊端提出来的一种新形式。首先,程恩富分析了“公司+农户”形式存在的种种问题:“由于企业和农户是各自独立的利益主体,企业难以自觉地让农民分享其利润,绝大多数与农民只是一种‘买断’关系,一旦出现市场波动,就会导致双方利益受损。在农产品附加值的分配上,农民除可获得部分加工劳务收入外,其他收益几乎全部被公司独占。因此,在‘公司+农户’的模式中,农民仍处于一种弱势地位,农民的权益难以有效保护。” 因而提出:“我国在积极鼓励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社、协会等)的基础上,可推广‘农户+合作经济组织+公司’的合作经济纵向一体化模式。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既可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与‘龙头’企业对接,又可自办农产品加工企业,一方面,可依靠龙头企业的品牌优势、信息优势和销售渠道,提高农民合作组织进入市场的能力,另一方面合作社与农民社员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共同利益形成的合作与联合的关系。”这种模式以合作经济组织为媒介将农户和公司连接在一起,既节省了资源,又提高了效率。

以合作经济组织为媒介实行合作化经营可以帮助农户提高在市场中的谈判地位,并可以解决单个农户办不了、办不好、办起来不划算的问题,程恩富认为其优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可以提高农户经营的比较效益,保护农民利益;第二,可以降低农户的市场交易费用;第三,可以降低农户参与市场的风险;第四,可以提高农民对经济的参与程度、关心程度和监督力度,充当政府与农户之间桥梁和纽带,是“统”与“分”协调发展的有效组织形式之一。这种经营形式还在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合作经营体现出的这些优点决定当前我国应进一步增强农业合作经济的发展,鼓励农户之间的广泛合作。也正是因为合作经济组织在解决农业问题上发挥着如此重要的作用,因而受到世界上很多国家的青睐,特别是一些农业经济发达的国家,在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运作上都有着较为成功的经验,其经营管理模式也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

(三)混合经济模式。这种模式是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混合而成的一种农村经济新形态,主要通过合作农场表现出来,是一种土地股权合作制方式,严格意义上讲,这种模式是由政府主导的对过去的集体经济进行改制,具有浓厚地域特征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属于合作社的一种特殊形式。这种形式以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为基础,鼓励农民以所承包的耕地、山地、山林、水面等土地资源进行作价入股,明确其农民集体所有的性质,农户在土地股份合作制中拥有的土地资源股份不能买卖、转让或抵押,户籍迁出社区时则由集体收回股份,以保护本地区农民生存所需要的物质条件。通过对上海松江地区所出现的“合作农场”模式的分析,程恩富指出这种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的混合模式具有特殊的优势和强大的生命力,应鼓励其发展,但是也应该注意政府积极的正确的引导。

    三、合作经济新思想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根据程恩富的研究分析,我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可以划分为横向一体、纵向一体和混合经济三种模式,这三种模式基本上覆盖了在新阶段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所有类型,总体上都可归为合作社的不同形式。

第一种是广大小农户之间的合作,是由农民自发的自下而上组织成立的民间组织,完全为民办、民管。这种模式在我国这样一个农业生产经营具有高度分散性、传统性的广大农村具有普适性,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实现农业生产规模化、集约化、组织化和专业化经营的必经之路。

第二种为“农户+合作社+公司”形式,这种形式包含了三个经营主体,合作社起到了媒介的作用,但在这里合作社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经纪人,它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是为了帮助农户稳定地实现农业生产的价值,优先进入农产品加工企业获得劳务收入,既解决了单个农户产销难的问题,又能代表农户利益同公司谈判,防止公司的盘剥,同时还能与公司建立稳定的契约关系,杜绝出现农户与公司的合同纠纷现象。这是一种新的合作社形式,在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农民入社存在资金困难以及出于对合作社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顾虑,可以考虑这种形式,即农户不需入社,只需与合作社签订协议,合作社对农户进行一条龙服务,帮助其完成农业生产销售的所有环节,另一端代表农户与公司洽谈,为农户和公司都省去了大量的交易费用,并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同时也降低了交易的风险。因而程恩富提出的这种新型的合作模式也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在广大农村地区,特别是落后的山区均有可推广性。

第三种是兼有集体经济性质和合作经济性质的混合经济模式,集体经济性质主要体现在允许农民通过转包、转让、互换、入股等方式,出让承包权,并将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资产的使用权以股份的形式作价入股,投入到合作社当中,使资源得以集中,以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合作性质则体现在入社的社员必须遵守合作社的规章制度,入股自愿,互助合作,群策群力共同经营合作社,并使其逐渐制度化、规模扩大化。这种模式具有浓厚的地域特色,是与一定地区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自然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相联系的。在具备条件的地区,例如平原地带,由于地势平缓,资源集中,并且具有一定的区域特色,因而可以采取这种合作农场的方式。

程恩富提出的这三种方式既顾及了普遍的问题,又考虑了地区的特点,全面而又细致,真正地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思想,对于我国农村经济制度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同时也为解决我国“三农”现实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思路,具有高度的可实践性。

四、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国际比较与发展困境

程恩富从普遍和特殊层面分别介绍了我国几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模式,并对其可行性进行了一定的研究,但是还未来得及与国外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模式进行比较对照,也未对目前我国合作经济组织普遍发展缓慢的具体原因进行深入的分析。下面,我根据程恩富研究的结果,结合自己的认识理解,谈一谈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与国际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比较

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合作经济组织在益贫增收和稳定农村社会发展方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也是各国大力推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原因。从国外看,以家庭为主的农场,随着商品化程度的提高,农民以合作制的方式组织起来适应竞争日趋激烈的现代市场经济,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例如,法国现有1.3万个农业合作社,90%的农民都参加合作社;意大利有4.3万个农业合作社,被称为意大利的第三种经济力量。据美国农业部统计,2006 年美国农业合作社的数量达到了2893 家,社员总数达260 万之多,超过了美国家庭农场的总数,合作社的总资产已达470 亿美元,销售总额超过1200 亿美元,合作社产品的市场份额达到了28%。目前,日本有综合农协2472 个,平均每个综合农协有3037 人,90% 的农户是农协的会员;2006 年,法国有90% 以上的农民加入了农业合作社,农业合作社收购了全国60% 的农产品,占食品加工业产值的40%。[3]

依照国家统计资料,到2013年底,我国有传统农户26606.97万户,占农业经营主体的99.3%,而加入合作社的农户比重仅占20%左右。由传统农户组建起了农业专业合作社91.06万户,只占农业经营主体的0.34%,(农业部新闻办公室 2013)而法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站到整个农业经营主体的43.1%;我国农业人口占全国的47.43%,而法国只占1.9%;与国外相比,我国的农业人口比重大,但是农业合作组织不仅数量少,而且规模都很小,且目前仍以传统农户进行家庭承包经营为主,平均每个农户耕地面积只有0.41公顷。[4]这种以户为单位的个体经济,与农村生产社会化、专业化、商品化趋势很不相适应。程恩富分析道:在实践中,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虽然涌现出了多种模式,但主要仍是以分为主或有分无统的类型,“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基本经营体制因为缺乏有效的组织载体而无法很好的实现“统”“分”结合,因而很难适应农业经营规模逐步扩大的变化要求。家庭承包经营在大多数地区往往表现为:经营规模过小;经营方式过于分散;生产经营信息不灵通;土地难以合理集中;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不易推行;农业集约化程度非常低等等。[5]

(二)目前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困境

首先,国家制度性保障的缺失是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不起来的根本原因。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现状由我国的土地性质所决定,按照产权理论,要想提高经济效率就必须有界定清晰的产权,而目前我国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产权的不明晰是阻碍合作组织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而农户之间的异质性及农民没有获得有保障的土地产权是合作社发展不起来的根本原因(张晓山 2002)。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2014年一号文件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农民这一权利的获得需要政府予以一定的制度支持,农村流转政策的导向是未来农业经济组织发展基本走向和发展模式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土地流转这个老问题,如果不能从制度层面得到有效的解决,就难以保证农村合作事业的快速崛起。国家应该加快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速度,完善土地流转政策,按照中央要求“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确立农民对土地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等各项权属的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才能从根本上调动农民加入合作组织的积极性,促进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其次,政策立法缺乏大环境,政府干预过多是合作组织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由于我国合作经济组织具有特殊的地缘性和复杂的产权结构特征,甚至一些合作经济组织就是由当地原来的一些乡镇企业转变而来,因此从其建立之初就与当地政府,尤其是当地农村基层政权组织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当今世界很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农村合作组织的生成不再是单一地由民间力量自下而上发起,而是或多或少的有着官方的参与,甚至还存在着大量“民办官管”的混合方式,使得合作组织管理决策权的实现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是按照其管理决策体系所设置的那样正常进行,而是呈现出多样化的方式,政府的触角在合作组织中随处可见,有的合作组织内部生产经营活动甚至直接由乡村政府所决定。国家宏观政策的不明朗使得广大农民加入合作组织的积极性严重受挫,这也是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无法有效发展的重要原因。为了有效应对挑战, 推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改革和创新的健康发展, 就必须改变政府与合作组织的关系,由过去控制型的主导角色向辅助型的顾问角色转变,并加大政府对合作组织的支持力度,赋予合作组织更大的制度空间,履行合作组织真正的“协商民主”原则,否则就容易导致组织内部决策机构设置的形同虚设和民主建设的失败。

再者,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制度运作不规范是影响合作组织良性运营的障碍性因素。在现实的具体实践中,由于农户间异质性的存在以及我国目前的政策环境影响,大多数合作社虽名义上是以社员个体为主,但由于绝大部分入社会员对于合作社内部的经营管理事项及规章制度并不了解,再加上长达二十多年的人民公社体制不仅严重违背了国际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使我国的农民合作组织失去了“合作”的实质内容,而且使广大的农民对合作组织的认识发生了极度扭曲, 对于合作组织的认识不清甚至还有相当多的人对于合作社的认识还停留在人民公社时期,习惯于被领导被指挥。很多合作社的规章制度条例挂在墙上只是为了应付上面的检查和外来的参观,社员并无人有兴趣学习查看因此大多合作社的具体事务事实上往往是由带头的龙头企业、大户、公司或经纪人说了算,所以,我国的合作组织除了自愿互助这一原则之外,管理民主这一基本精神似乎并未得到真正的体现。根据一些学者所分析,农民之所以加入合作组织,是源于其独特的组织方式及由此产生的独特的组织功能。合作组织的主要功能就是将经营分散、力量薄弱、管理粗放的小农生产转变为规模化、专业化和集约化的生产经营方式,以提高农民收入,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目的和政府提出的“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的政策期许。但是在具体的实际中,我国农村中大多数合作社的发展状况与此目的相去甚远。据调查,有相当多的地区,农民不愿加入合作社,即使加入也兴致不高,在被动加入的情况下,大多数社员认为有盈利应该社员共同分享,而风险则应该由最初的鼓动者——政府或大户承担,这显然与合作社的基本精神格格不入。因此对合作经济组织进行秩序重构和整合,完善组织内部的规章制度,改变过去那种社员被决定的状况,充分发挥社员的聪明才干,让每个入社成员意识到自身的权利与责任并履行自己的义务是当今农村发展合作组织的迫切任务。

最后,缺乏具有企业家精神的领军人物是合作组织难以成功创立和发展的关键。我国的合作社植根于经济文化都相对落后的农村社会,大多有头脑有本事的年轻力强者都外出打工了,而留守在农村的基本都是“3861部队”,能笼络村民加入合作组织的大多都是年龄偏大的村干部,这就决定了带头人的整体素质稍显偏差,影响了合作组织的成立运营和健康发展。根据熊彼特的创新理论,一个组织要想获得创新发展,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就是要有具有创新理念和开拓思想以及奉献精神的企业家式领导人。而在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缺少的正是这样的人才。马克思曾经把农民群众形象的比喻成好像一袋马铃薯是由一个个马铃薯所集成的那样,“他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来保护自己的阶级利益,无论是通过议会或通过国民公会。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6]千百年来一直缺乏团结意识和合作修养的单个农户面对市场经济的残酷竞争,由于资本的有限、力量的弱小,很难应对农产品市场化、国际化的挑战,而“农民都是实际主义者和现实主义者”[7]。即使加入了合作经济组织,如果没有有能力有才干的带头人领导,为他们兑现承诺,带来切切实实的利益,就得不到农民群众的认可,就会失去农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合作组织最终也只会名存实亡,沦为一盘散沙,甚至被一些人所操控利用,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最终走向萎缩。

实践证明,在我国凡是合作经济发展较好的村庄,经济发展速度都很快,村民的政治参与程度都很高,乡村社会氛围和谐,政治经济改革进程也比较顺利;而合作经济发展缓慢的村庄,人心涣散,经济落后,民主化程度不高,严重的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政治文明的发展。再加上我国农业从业人员的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参与组织内部管理能力不足,执行组织内部先进科技的能力不足,直接影响合作组织的创新步伐和生成率,难以适应合作组织的健康长远发展。因此,要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除了要加强国家制度、政策层面的建设,优化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运作机制,培养具有创新才能的领导人之外,还要提高整个农村社会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切实贯彻十七大提出的要“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发挥亿万农民建设新农村的主体作用。”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除此之外,还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制度建设,加快农村政治文明发展进程,为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功创立和蓬勃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和文明的土壤。

由于我国地域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地区之间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加上各地区的农村基层组织发育程度不同、农户之间的异质性的存在,因此,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培育和发展,就必须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根据各地的历史条件和现有状况去探索与当地发展相适应的组织模式,而不能千篇一律,搞一刀切,这是促进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一个重要指导原则。

 

 

 



**张坤,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讲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国社会科学院2014级博士研究生。

[1]程恩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倡导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模式多样化,《经济纵横》2006(11)

[2]程恩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倡导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模式多样化,《经济纵横》2006(11)

[3]陈立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国际比较我国的选择,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2)

[4]汪发元,中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比较及政策建议,《农业经济问题》2014(10)

[5]程恩富、龚云,大力发展多样化模式的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中国集体经济》,2012(31)

[6]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马恩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93页。

[7]列  宁,《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8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