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建中国经济学

程恩富 李萍:中美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壁垒——以美国337调查为例(下)

2018-06-24 来源:《知识产权专家评论》,2011年第4期,总63期 作者:程恩富 李萍

五、应对美国337调查的建议

从以上分析可知,337调查是美国限制外国产品进口的一种极具杀伤力的贸易保护手段,对我国对美出口贸易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2010年,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最大的出口国,中国出口产品对美国竞争对手的威胁增大,因此,完全有理由预测,更多的美国企业将会利用337调查作为一种比较隐蔽的非关税壁垒手段打击中国竞争者,我国企业涉案337调查将会越来越多。且从发展趋势来看,337调查日益针对我国具有出口潜力、技术密集型及高附加值产品。因而,如何应对美国337调查已成为我国企业、行业协会和政府日益关注的问题。  

    1、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和双边对话磋商机制,要求美国修改337条款

337调查的本质是贸易保护主义,频繁的337调查给国际贸易产生很大负面影响,由此也引发世界各国强烈不满。1981年,加拿大政府就美国337条款向关贸总协定提起申诉,指控337条款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虽然,1981年加拿大控告美国案中,专家组所作出的是有利于美国的报告,但这并没有平息各国对美国337条款的争论,1988年,欧洲共同体向GATT就337条款与GATT之规定不符提请专家小组审理。1989年缔约国会议通过专家组的报告,专家小组建议各缔约方整体要求美国修改337条款,以遵守 GATT 的规定。虽然美国于1994年对337条款进行了修改,但是并没有平息美国的贸易伙伴对其提出反对意见。2000年,欧盟在多边场合就此第二次提出与美方磋商,认为其违反了《GATT》的国民待遇原则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有关条款。加拿大和日本随后也申请加入磋商。[12]尽管专家组程序后来并没有启动,但一般估计,欧盟等美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并不会就此偃旗息鼓。我国作为337调查的最大受害国和WTO成员国,完全可以就337条款的不合理因素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迫使美国对337条款做出实质性的改变,为我国企业更好的“走出去”创造条件。此外,也可充分利用中美战略经济对话的有效机制,在中美政府层面上进行磋商,通过政府间的双边磋商或对话,要求美国修改337条款中的不合理因素,解决我国企业进人美国市场的知识产权壁垒问题,避免我国企业频频遭受337调查。[13]

2、建立全国性的337调查预警与应急机制

337调查往往突然发起,并且调查期限时间紧,企业很难做出充分准备,因此,有必要建立全国性的337调查预警与应急机制。首先,通过收集与分析美国337调查历年相关案件的情况,建立337调查的纠纷档案库;其次,通过跟踪和监测中国对美出口重点领域、重要行业或者发展较快行业贸易状况、发展趋势和竞争态势,建立337调查预警信息动态监测系统;同时,建立337调查预警信息发布网站,及时通报337调查的预警信息和最新进展情况,提供针对337调查具体案件的预警报告和应对建议。

3、在立法上应尽快制定“中国337条款”

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经验,通过立法形式,保护本国企业的正当利益。美国以及其他国家对华出口贸易中,不可避免的会有侵犯中国知识产权的问题伴随其中,我国立法机关应高屋建瓴, 增加对本国有利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象,比如传统文化、遗传资源等,尽快建立和完善中国的337条款。这样,当进口贸易中发现侵犯我国知识产权或者其他不公平竞争的行为,我们就可以启动“中国337调查”,这样不仅可以维护我国的利益,也是对其他贸易对手的一种威慑。

4、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组织协调的作用

行业协会的作用不容低估。首先,在应对337调查的过程中,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充当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搭建政府、企业、律师、媒体等多方联动的应对机制,加强行业协调能力,增强行业凝聚力,动员和组织全行业的力量支持企业应诉。例如,在应诉美国337电池调查案[1]过程中,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积极组织各电池企业应诉,对于案件的最终胜利发挥了关键作用。同时,行业协会应当加强与国外行业协会的合作,共同应对337调查。337调查往往同时针对多个国家的企业,通过加强中外行业协会在应对337调查方面的沟通和合作,可以加强信息沟通,实现资源共享,共同应对337调查。

5、国内企业要积极应对

企业是市场竞争的主体,也是337调查的直接利益相关者。企业能否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是337调查能否取胜的关键。首先,从长远战略来看,企业要重视自主创新,建立知识产权优势战略。[14] 337调查涉及的是知识产权问题,而知识产权恰恰反映了一个企业、一个国家的技术创新能力。国内企业之所以频频遭受337调查并且损失惨重,根本原因是没有自主知识产权。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企业整体自主创新能力较弱,制造企业的核心技术基本上受制于人。据统计,中国企业研发经费人均支出仅为美国的1.2%、日本的1.1%。[15]因此,我国企业应当加大研发投入,加强自主创新,并通过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应用,全面构建知识产权优势战略。这是在应对国际知识产权壁垒时,保证对外贸易健康持续发展的一种根本之策。其次,一旦涉案,企业应当积极及时应诉,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由于337调查案件复杂、专业技术性强、诉讼费用较高等特点,涉案企业要克服畏难情绪和“息诉”心理,树立信心,采取切实可行的策略,主动积极应对。一方面,应该对案情有一个全面的评估,并结合自身的状况,选择适合于自己的应诉策略。统计表明,许多337调查案件的诉讼均能达成和解,所以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沟通,争取无条件或者是优惠条件庭外和解。另一方面,针对遭遇337调查的中小企业难以独立承担高额诉讼费用的特点,建议在一些案件中,涉案企业可以采取联合应诉的方式,既可整合行业资源共享证据,也可分摊应诉费用节约成本。  

综上所述,应对337调查需要一个长期规划的、集聚政府、行业以及企业之力的系统性的应对体系。

 

参考文献:

[1]郑玉琳.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壁垒与中国的外贸发展[J].经济问题探索,2008(1).

[2]郑秉秀.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壁垒[J].国际贸易问题,2002( 5).

[3][4][5][6]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全球贸易摩擦研究报告(2009)[N].国际商报,2010-02-23.

[7][8][9][10]张平,黄贤涛.产业利益的博弈——美国337调查[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2、3、4、132.

[11]白明.高端产品也成贸易摩擦重灾区[N].北京:国际商报,2011-03-04.

[12]万勇.美国关税法“337条款”是否违反GATT1994?[J].知识产权,2005(3).

[13]张平,黄贤涛.对美国337调查现状和对策分析[J].中国高新区,2010(10).

[14]程恩富.程恩富选集[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746-750.

[15]李萍.论跨国公司知识产权输出与垄断——现阶段资本主义一个新的特征[J].马克思主义研究,2011(5).

(原载《知识产权专家评论》,2011年第4期,总63期,第二作者李萍)

 



[1]这是当时中国企业在应对美国337调查案件中惟一获得全胜的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