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建中国经济学

程恩富 王中保:现代政治经济学研究进展述评(下)

2018-06-24 来源:《山东社会科学》2007年第6期 作者:程恩富 王中保

四、公有制经济定位在争鸣中确立

公有制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决定了公有制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始终是我国经济改革的中心和学术界关注的焦点。为增进公有制经济的效益,强化公有制经济的主导作用,提高公有制经济的控制力、带动力和影响力,增进公有制经济的竞争力,夯实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富裕的经济基础,学术界针对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应该占有的比重、公有制经济布局等问题展开了研讨和争鸣。

(一)对公有制实现形式的争论

一种观点认为,作为现代资本运作方式和组织方式的股份制企业,不管是由国家或者集体独资、控股或参股的,还是全部由公众持股的,都是公有制企业,都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公众持股的股份制企业是一种新型的集体所有制,应该作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比较代表性的观点是“新公有制企业论”和“公众股份制企业论”。新公有制企业论者认为,新公有制企业有四种类型,一是政企分开的政府独资或由国家的几个机构持股的股份公司,即经过改制的新的国家所有制企业;二是由国家控股或国家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即混合所有制企业;三是公众直接持股或公众间接持股的股份制企业,即新的集体所有制或共有制企业;四是资金来自私人捐赠的公益型基金所办的企业。国有企业改制让出一部分股权给民营企业或外资企业,国有企业转让给职工持股的公众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转让给已改制的公众持股的股份制的民营企业,都不是实行私有化,而是正在新公有化。[27][28]公众股份制企业论者认为,股权分散的公众股份制由于三方面原因,一是资本与企业的最终所有权不是掌握在个别私人或少数资本所有者手中,而是掌握在广大公众和劳动者手中;二是企业的资产作为独立于任何私人财产的法人财产,直接地成为社会财产;三是资本的收益权即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也不是掌握在个别私人或少数资本所有者手中,而是掌握在广大公众和劳动者手中,因而表现出明显的公有制性质,是不同于以“共同所有”为主要特征的经典社会主义或传统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它是以“公众所有”为主要特征的崭新的现代公有制形式,是一种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29][30]

另一种观点认为,股份制虽然作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但并不是所有的股份制企业都是公有制性质的企业形式;国家或者集体独资或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是公有制性质的股份制企业,公众持股的股份制企业是私有制性质的企业;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是国家或集体独资或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分配是否以劳动者共同所有的财产(或代表劳动者共同利益的国家所有)为主、是否以劳动合作为主、是否以按劳分配为主,可以判断出经过改制的国有独资和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和集体资本共同控股或集体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给职工形成的以劳动合作为核心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由职工集体联合拥有所有权和经营权实行民主管理的集体所有制企业,都是公有制企业形式。[31]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三条基本特征即生产资料公有、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拥有充分的当家作主的权利、对个人收入实行按劳分配来考察,全部由公有产权(或国有资本,或集体资本,或国有资本与集体资本)构建的股份公司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公有产权绝对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大体上属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公有产权相对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性质尚待研究,公有产权参股的股份制企业不属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32]公众持股股份公司的属性是私有制而不是公有制,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不是要把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本身转化成所谓的“公众所有制”。[33]

(二)对公有制经济比重的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公有制经济比重的高低不是社会性质的决定因素,也不是共产党执政地位和政权合法性的决定因素;社会主义是通过生产力的发展来达到共同富裕,而这可以通过确立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和国家对市场和收入分配的调控来实现。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习惯于把公有制(尤其是国有制)比重的高低看作是决定社会制度性质的事情,甚至看作是决定共产党领导权合法地位的事情,严重束缚了我国所有制改革的进程。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的规定是其根本目的,而不是其手段和途径。[34]社会主义的主要目标就在于在最大限度内使劳动者获得全面和自由的发展,只有劳动者真正拥有财产权利以及行使这一权利的自由,才能体现其自身的价值,并获得全面和自由的发展。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普遍存在,导致收入分配的拉大,只需要通过国家对生产要素市场和收入分配领域的宏观调节来防止。[35]

第二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但是国有经济不再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混合所有制经济和公众所有制经济都是公有制经济;社会主义是以混合所有制经济和公众所有制经济为主体的。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扩大公有制的内涵,把混合经济、基金都作为公有制经济,这样扩大了以后,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仍可以保持。[36]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虽然包括国有资本控股的股份制形式,但是大多数国有企业却不易采取这种形式。国家控股企业减少,而国家参股但不控股的企业增加,并导致国有资本总量增加,则国有经济就得到增强。[37]新公有制企业论者和公众股份制企业论者也都持有此观点。

第三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也是共产党的执政基础和共同富裕的保证;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并主要以国有和集体独资或控股的企业形式存在;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要在“量”和“质”上都占优势。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只有公有制占主体,按劳分配的原则才能占主体,共同富裕才能得到根本保证。公有制失去了主体地位,国家政权的性质和上层建筑必将跟着改变,劳动人民就不可能真正成为社会的主人。而公有制经济并非效率低,其整体经济效益远远高于其他所有制经济,目前国有经济上交的利税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仍在50%以上就是有力的例证。一些国有企业的亏损并不是公有制的原因,社会主义制度不能只靠税收。[38]公有制主体地位与国有经济主导作用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主要基础。国有企业的现实困境,根源在于政府机构或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只要深化改革,强化国有企业自身,就能够完成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伟大探索,从而巩固党的执政基础。[39]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是把其改为适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微观基础,以巩固公有制的基础地位,不应是私有化。只要国家掌握了企业的“控股权”,将不但确保企业的公有制性质,而且还可以通过发行股票吸收社会公众(个人和企业)投资为己所用,壮大国有企业。股份制是公有制实现的好形式,但不能把股份制本身说成公有制或所谓“社会所有制”。[40]

(三)对公有制经济布局的争论

第一种观点认为,作为公有制经济主要组成部分的国有企业,实际上是政府管理的,而政府主要职能是提供公共服务的,因此政府创办的国有企业可以从所有领域退出。持有此观点的人认为,国有企业进入战略性行业、支柱行业、国家安全行业和从竞争性行业退出的理由是讲不清楚的。因为任何行业从经济均衡的角度都是战略性行业,都是国家不可缺少的;军工行业只是涉及保密问题,发达国家做军工的也都是私人企业;一方面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从国家发展战略的角度出发,要国有资产进入新兴的竞争性行业,另一方面又让从竞争性行业退出,是相矛盾的。出售国有资产只是资产从经营性形态向现金形态转化,不是资产流失。国有资产要从经营性资产转移到非经营性资产上来,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为民营企业和其他各行各业提供好的投资环境。[41]

第二种观点认为,国有企业应该仅存在于自然垄断性行业、国家安全行业、战略性行业和支柱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私人企业不愿进入的风险高的高科技行业,而应从一般竞争性行业退出。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国有企业有所为和有所不为,是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性调整的基本原则。对于国家安全、资源稀缺、为公众提供公共产品的部门,对于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骨干企业,国家要独资或者控股,对于一般竞争性企业,要加大力度、加快进度逐步退出。[42]

第三种观点认为,国有企业既要掌控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支柱产业和战略性产业、以及关键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更要在竞争性行业中发展壮大。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战略定位是巩固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地位,增强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充分发挥对经济发展的主导地位。国有企业本身是符合现代经济发展要求的,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性特征,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经济改革的目标是增强国有企业的竞争能力。根据市场竞争规律,没有效率和竞争力的企业,无论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都会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先做出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的结论,再说国有企业没有竞争力,是不符合逻辑的。[43]社会主义国家和非社主义国家都有公营企业,又称政府企业或公共企业,但只有社会主义国家才有国有企业,其性质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公营企业主要在非竞争性领域,主要以社会效益为目标。属于全民所有的社会主义国有企业主要在竞争性领域,主要以经济效益为目标,国有企业在竞争性领域发展壮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44]公有制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完全可以参与市场交换,公平市场竞争并非要求公有经济退出。[45]所谓的“国退民进”和“国有企业从竞争领域退出”是违背市场经济“游戏规则”的,认为即使把国有企业卖光,变成私人企业,公有制的性质还是没有变,以及国有经济从实物形态转化为货币形态后,国家仍然掌握大量基础设施、财政资金和税收收入,公有经济仍然占主体,是糊弄人的理论逻辑,掩盖了其鼓吹新自由主义改革的真实目的。[46]

学术界对公有制实现形式的讨论,突破了把公有制等同于公有制实现形式的认识。所有制与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所有制是一种经济制度,规定了经济活动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核心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而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是生产资料及其产品所有、占有、支配、使用和处置的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公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代表全体人民的国家或劳动群众集体共同占有、所有者与劳动者是一体的、实行按劳分配的经济制度;私有制是指生产资料最终归个人所有、所有者与劳动者是分离的、实行按要素分配的经济制度。同一种所有制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不同的所有制也可以采用相同的实现形式。股份制企业作为适合现代生产力发展的资本组织方式和经营方式,既可以作为私有制的实现形式,也可以作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股份制企业可为公有制所用,只要国家或集体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就是公有制性质的企业。但是作为私有制实现形式的股权分散的个人持股的公众股份公司或由个人投资组成的机构投资者控股的股份公司,虽然是对业主制企业的个人所有制的扬弃,具有一定的“社会性”,但仍然是私有制性质的企业。如果把所有股份制企业都看成是公有制企业,则英、美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早已是社会主义国家了,这显然是不合乎经验和逻辑的。国家或集体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既保证了股份制企业的公有制性质,又有利于扩大公有制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增强为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服务的功能。

学术界对公有制经济比重和布局的讨论,突破了只有私有制才能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认识,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确立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才能保证政权的社会主义性质,保障分配方式以按劳分配为主,进而实现共同富裕。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削弱,必然导致社会主义政权性质的蜕变和共产党执政基础的丧失。私有制的市场经济实行按要素分配,财富占有的差异和市场竞争的“马太效应”,收入分配的两极分化不可避免,对此,国家财政税收调节和宏观调控只能缓和而不能根本解决。缺乏公有制经济的保障,企图以国家财政税收调节和宏观调控来解决两极分化问题,共同富裕的目标是不可能实现的。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结合,要求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在竞争性领域中发展壮大,这也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私有制市场经济的根本区别所在。国有经济在质量上提高,可以增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和控制力,而这是以国有经济在数量上占优势为前提的。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改革体制的重要任务,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塑造独立经济利益的公有制经济微观主体。这是前无古人的伟大实践,在理论上必须突破现代西方经济学把国有企业功能定位在弥补“市场缺陷”的认识局限。为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效结合,我们提出社会主义国有经济利用股份制应具备的四个内在基本制度要素(至于企业科学管理制度、技术改造制度、破产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是一切现代企业发展所需具备的重要制度,并非国有经济所特有)。第一,要建立以政资职能分离为目标的管理系统。这是推行股份制和重塑国有企业制度的大前提。该管理系统设置三个层次: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立法管理和最终监管归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机构;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行政管理归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商务管理或产权管理归各种国有资产产权经营机构(国有资产的集团控股公司等)。第二,建立以公有法人相互持股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这是社会主义利用股份制的一个关键性制度要素。第三,建立以个人财产抵押为基础的经营者年薪制。这是集收入、财产、职位和荣誉等多重制约为一体的制度要素。第四,建立以党政相互兼职为特征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股份制国有经济的基础服务功能、支柱构筑功能、流通调节功能、技术示范功能、社会创利功能和产权导向功能,确保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和经济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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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山东社会科学》2007年第6期,第二作者为王中保)